繼森林廣場一家黑心電訊產品商店業主被“市民正義團”討伐,該團體又放話要懲戒另一家同樣在惡名昭彰的森林廣場營業的黑店。
這些集體“主持公道”的步驟清楚、簡單,旨在令奸商難堪、不便,最後應該就會後悔莫及、痛改前非吧。他們之所以挺身而出來伸張正義,主要是認為官方在事件的處理上不如預期那樣嚴懲奸商,還給受害者一個應得的公道。將執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,一方面算是為自己的權益而戰鬥,一方面也是“替天行道”,有何不可?
隨著他們對第一位無良商人的攻勢,也聽到來自官方和社會的批評之聲,認為他們沒有權力擅自妄為,以執法者的姿態行動。當然,也有人獲知他們以痛快淋漓的方式讓奸商的日子難過後,極為贊同他們的做法,認為是完全合理、正當的。
典型的“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”。
一向來,公民行動在島國是頗罕見的。有人願意採取主動,發起有意義的行動,是應該被歡迎和肯定的。至少這在一定的程度上表現出對社會和他人的某種關懷,是難得的採取主動。畢竟願意站起來/出來爭取或捍衛自己的權益是值得鼓勵的事,它雖然本該自然不過,卻常常被人忽略。
我始終如此認為:從一小撮人開始,慢慢乘著波浪效應,影響更多人擔負起責任, 為自己和社會出力,是一個浪漫的理想。要行動是毋庸置疑的,可是怎麼“動”才行得通就是下一個問題了。
說島國現在處於一個公民運動的萌芽期,應該不為過。能夠看到更成熟的發揮,以求更“多贏”的結果,尚且需要更多的努力吧。至少, 要不斷地要求自己深思熟慮,鍛煉耐性和理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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