森林廣場黑心商人欺騙顧客的事件令人髮指,做生意本來就以牟利為目標,想賺大錢本是無可厚非的事。但是如果採取不擇手段的方式,經營黑店一樣地以欺詐、霸凌的野蠻行對待顧客,那絕對是錯誤的。
“森林黑心商人”的惡行被揭發後,普遍引起社會的關注和議論。有人呼籲大眾捐款給受騙的越南遊客, 更有人發起“人肉搜索”,挖出黑心商人的底細,然後通過多種方式向他報復,作為懲罰。所採取的懲戒手法相當強勢,意圖顯然是侮辱當事人。大家沸沸揚揚地聲討這位商人,帶著以牙還牙和聲張正義的意味,所達到的效果也許會帶來大快人心的反應,可是也引出了一些思考點。
發起整人行動的公眾人士表現出的可謂某種程度上的“社會正義”,在看不到法律對無良商家所能發揮的制裁作用後,決定自行“執法”的反應。心懷同感的正義之士在現代科技的輔助下,迅速翻出制裁對象的各種資料:個人詳情、住家地址,甚至還有私人照片。這一切被大剌剌地公諸於世,或被當做進行惡搞的武器,對當事人造成的困擾和傷害被當做是他應得的“報應”。
不過,這樣的處理,真的對嗎?
對於狡詐的商家,我認為他當然應該被處罰。有人提出島國處理相關案件的官方單位做得不夠到位,畢竟涉案商家帶有“案底”,不是初犯,早前發生類似事件時怎麼沒有嚴厲處置,令人費解。法律給予消費者的保障需要增加?現有的法令需要更嚴格地執行?島國有受理受騙顧客投訴的管道,卻疏於執法的話,表示機制不夠完善,需要反省和改善。
看不過眼的民眾團結起來,仗義懲罰黑心商人的作法看起來很鼓動人心,可是客觀地說,不也是一種對個人權益的侵犯嗎?騷擾當事人、侵犯和洩漏當事人隱私,無論他所犯何罪,都不是合理的行為。
如此的“以黑制黑”,能夠或應該被允許和接受嗎?如果未來發生同樣的事(可能性不小),我們是不是就該立刻大行公民判決之權,進行自認為正義之舉的討伐?
我的態度是有所保留的。因為我始終相信two wrongs don't make a right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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